世界贸易组织(WTO)设计了争端解决机构(DSB,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各成员之间的有关贸易争端。自1995年1月1日WTO建立以来至2001年底的6年内,根据相关的统计,DSB总共接受了242件争端解决申请,其中1995年22件,1996年32件,1997年46件,1998年44件,1999年31件,2000年30件,2001年27件,涉及的成员方超过50个。在此期间,DSB公布了超过80份的专家组报告(Panel report)和超过40份的的上诉机构报告(Appellate Body report) . 本文将概略地探讨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处理过程中援引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 WTO法律渊源的范围; (2)先前的争端解决报告在之后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具备的效力。
一、关于法律渊源的说明
所谓的“法律渊源”,指的是可以找到法律的地方。为了寻找可供适用的法律,广泛地探索其渊源的范围,这有助于进行裁判和确立其明确的行为规范。 WTO协议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SU)都没有明确规定DSB裁定案件可以或必须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渊源。当然,DSU中有涉及到DSB处理争端时应该坚持或采取的方式,这些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两个出处:第3条第2款和第7条。DSU第3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承认争端解决制度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的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然而,对于何者为“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相关的条文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DSB在其裁决争端的实践中解决模糊的问题,并确定了可以适用的判案依据。这里必须提到1996年4月的美国汽油标准案 (United States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该案经由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是上诉机构作出的第一个报告。报告中上诉机构有关案件审查的方法、WTO规则解释方式的观点,也成为以后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遵循的原则。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指出,作为一套国际条约,WTO总协定不能脱离于国际公法来理解。专家组适用GATT条文时忽视了条约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该规则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