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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 第 266 期 执行编辑:张斌
 法界要闻 Legal headlight

[法院]最高院:再次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
[法院]最高院: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规矩”
[法院]最高院:明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法院]最高院:出台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补...
[公安]公安部:推出10项交通管理的便民措施
[公安]公安部:打拐行动已解救儿童妇女810人
[部委]国家档案局:首次修订《档案法规体系...
[部委]银监会:下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意...
[部委]监察部:严查探矿采矿权出让中违纪违...
[政府]国务院:《基础测绘条例》八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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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挂失后钱仍被取走 银行担责八成
[版权]销售侵权名著《一千零一夜》 第三极...
[公民]民警利用公职致人亡 民事行政赔偿两...
[家庭]老父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儿女要求法...
[劳动]入职两月因能力不够被辞 法学研究生...
[担保]担保中心未履行担保资质审查义务 反...
[商标]L’OIYIR搭乘L’OREAL制混淆 法国欧...
[其他]儿子病死看守所 老父诉求公安失职获...
[评析]新疆最大“高考移民”案开审 主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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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视点]解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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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法院
最高院:再次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颁布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此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解释包括六个部分共30条,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范围;维护合同效力;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最高院: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规矩”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分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两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规定了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及受理条件。审查部分主要从审查组织、审查范围、审查方式、裁定文书等方面规范细化了审查工作程序。
 
(摘编自:新华网)
最高院:明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摘编自:法制网)
最高院:出台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从5月14日正式公布起开始生效。
  《补充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具有广泛性和统一性。第三、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第四、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具有包容性和前瞻性。
  《补充规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台湾同胞谋福祉所作出的一大举措,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唇齿相依、血浓于水的骨肉情谊。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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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公安
公安部:推出10项交通管理的便民措施
  根据公安部即将推出的10项新措施,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交管部门处理。
  根据新措施,将来各省市的交管部门将会同医疗部门,试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管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司机直接在医院,就可以完成体检程序,不必再去车管所了。
  此外,在新措施中,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等手续。以上共计10项便民措施,将从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摘编自:中新网)
公安部:打拐行动已解救儿童妇女810人
  中国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杜航伟19日表示,截止5月18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312起,拐卖妇女案件270起,打掉拐卖犯罪团伙135个,解救被拐卖的儿童360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450人,目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正在按照预定的计划顺利进行。
  他表示,公安部和31个部委联手,特别是在综合治理方面,采取一些措施,目前成效在逐步地显现。据介绍,公安部门采取了一些“硬措施”:
  专门建立了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利用公安信息网络和高科技手段,帮助查找失踪儿童。公安部提出对“三类儿童两类父母”按照就近原则、免费原则,采集血样,进行异地远程的查询比对,认定亲缘关系。
 
(摘编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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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部委
国家档案局:首次修订《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近日,国家档案局已于印发通知,就新修订的《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向各地档案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该方案发布17年来的首次修订,体系包含档案法以及6部档案行政法规等。
  方案指出,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4个层次。
  方案还列出了档案法规体系的具体项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6部档案行政法规(含现行有效的中央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馆工作通则》等95部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含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摘编自:法制日报)
银监会:下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意见稿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项酝酿了两年的政策法规将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6月中旬,各银行将根据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暂行办法》指出,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对贷款使用的监控能力等因素,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办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受托支付方式可以使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交易对象,安全支付到位,主要是为了严禁挪用贷款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
监察部:严查探矿采矿权出让中违纪违法问题
  近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把专项清理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开发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强化监督,严格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坚决治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下发后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个摸清出让方式,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摘编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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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政府
国务院:《基础测绘条例》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6号国务院令,公布《基础测绘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基础测绘规划、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摘编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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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银行
银行卡挂失后钱仍被取走 银行担责八成
  2008年10月,张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和身份证等物品被盗,当即向银行客户中心打电话进行口头挂失。第二天中午,张先生再次打电话到银行客户中心确认挂失时,却得知已另有人到银行将他的储蓄卡解除挂失并取走存款。
  张先生认为,银行在本人未亲自申请解除挂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口头挂失,从而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便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冒领的9900元存款。
  银行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验证密码后,解除储蓄卡挂失,是符合解除挂失的流程的,因此银行无过错。且张先生储蓄卡里的存款被他人领取,是自己没有妥善保管好密码导致的,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通过致电银行客户中心按约办理了口头挂失。银行在办理解除挂失过程中,疏忽了对解除挂失申请人身份的核实,导致撤销挂失,最终造成他人利用掌握的密码,冒领张先生的存款。因此,银行在办理撤销挂失中存在过错,判决银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张先生7920元。
  不过解除挂失冒领张先生存款的人,却在挂失及取款过程中,均能一次性正确地输入密码。可见,张先生自己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锦江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摘编自: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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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版权
销售侵权名著《一千零一夜》 第三极被判停止侵权
  北京燕山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了葛教授等六位学者翻译的《一千零一夜》一书中的部分故事内容。2005年,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未经翻译者许可,将其翻译的作品更换译者姓名后也出版了《一千零一夜》一书,书中被诉侵权的故事除个别语句在表述和语序上有细微区别,内容基本与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的《一千零一夜》相同,北京第三极书局销售了被诉侵权的书籍。为此,葛教授等6位学者将太白文艺出版社、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太白文艺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即出版侵权图书的行为构成对葛教授等人著作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删除侵权内容前不得出版发行2005年1月版《一千零一夜》,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葛教授等公开赔礼道歉,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6万余元不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虽有合法的进货途径,没有主观过错,但为了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法院判令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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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公民
民警利用公职致人亡 民事行政赔偿两不误
  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原工作人员吕留生之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李立田,要求其帮忙教训李胜利。2004年9月20日,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带领民警孟军伟、张伞等将李胜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并李立田、吕留生等人对李胜利实施殴打并将李胜利打昏。后为毁灭罪证,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张伞等人密谋后将李胜利从该所办公楼扔下,试图造成李胜利跳楼自杀的假象。李胜利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胜利系高处坠落死亡。
  案发后,李立田、冷飞、孟军伟等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吕留生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还被判决共同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48900元。
  之后,原告杨念秀、周影霞、李惠中诉请行政赔偿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冷飞等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暴力殴打受害人李胜利,并且,留置李胜利的地点是公安机关,传唤理由是李胜利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这一切足以说明冷飞等人将李胜利传唤到派出所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遂判决沙南分局被判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共计610911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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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家庭
老父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儿女要求法定继承不予支持
  安徽省界首市一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其购买单位的一套住房指定由其再婚妻子继承并进行了公证。老人去世后,围绕其房产继承及抚恤金纠纷,继母将五子女告上法庭。
  该案一审期间,郭云汉五子女对其父公证遗嘱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和指纹手印提出质疑。经鉴定,认为公证遗嘱加捺的指印倾向于郭云汉指纹,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笔迹处指印指纹无法出具明确结论。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郭云汉生前所购学校房产归陈兰芝所有,郭云汉死亡抚恤金1.87万元,由陈兰芝享有3700元,其五子女每人享有3000元。
  五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以陈兰芝所提供其父遗嘱虚假,并认为遗嘱处分的房产应属于其父和其生母余某的共同财产,其父无权处分为由上诉二审。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由于郭云汉生前立有遗嘱并经公证,且郭云汉生前居住房屋于1993年12月通过房改购得该房60%产权时,其前妻余某已去世,该房产应由其个人所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后来所取得该房40%产权部分,应属与陈兰芝共有。由于其遗嘱指定继承未影响陈兰芝对其个人财产部分的享有,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五子女虽称遗嘱虚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最后,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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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劳动
入职两月因能力不够被辞 法学研究生状告公司被驳
  2008年5月,法学研究生周莉莉通过人才招聘进入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莉莉担任法律部法务经理职务,每月工资人民币25000元,试用期为2个月。2008年7月初,企业人事部门在对周莉莉进行试用期的综合考察和评估中发现,周莉莉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的,遂解除与周莉莉的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7月底,周莉莉不服企业的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支持。周莉莉遂起诉至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认知、了解而设定的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思想状况等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认为原告不能胜任法务经理的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依据不足。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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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担保
担保中心未履行担保资质审查义务 反担保人不担保证责任

  2007年3月26日,被告何平孙向原告递交了新干县再就业小额担保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被告何平孙的户口所在地为新干县神镇桥乡庄上村委会竹城村22号,原工作单位为新干县化工厂,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为:101105102。同年4月11日,该中心项目调查员写了“提供担保金额两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意见。同年4月24日,该中心领导批准了“同意贷款四万元”的意见。2007年4月27日,被告聂卫群、李爱军向该担保中心就何平孙与担保中心的担保合同进行了反担保。2008年4月27日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为被告何平孙偿还贷款4万元。此后,原告向其催收,何平孙一直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平孙偿付欠款4万元,被告李爱军、聂卫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该中心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系其伪造的。担保中心未履行好其应尽的对被告何平孙担保贷款资格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具有过错。两被告聂卫群、李爱军在并不知晓伪造了再就业优惠证及虚构身份、单位等真实情况下提供的反担保,不是他们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判决:反担保人李爱军、聂卫群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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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盗后未办停机 担保人被判付费并付违约金
就业局担保贷款被追偿 状告下岗工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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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商标
L’OIYIR搭乘L’OREAL制混淆 法国欧莱雅维权或支持

  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与上海美莲妮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化妆品。在其域名为的网站上大量宣传和推荐“L’OIYIR”系列化妆品,并称“源自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针对亚洲女性皮肤特点为服务目标的世界级品牌”;“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经过多年的酝酿、精心策划,决定在人间天堂名城--杭州设立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隆重推出‘美丽方程式’品牌--L’OIYIR”;“LOIYIR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精心研发的完整护肤精品”。2008年8月,莱雅公司起诉至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莱雅公司的“欧莱雅”商标注册在先,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使用“欧莱雅”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在后,其在明知莱雅公司及“欧莱雅”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欧莱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攀附莱雅公司商标知名度、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势必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或混淆其与莱雅公司关系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40万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欧莱雅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由不正当竞争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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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思肤恋”不正当竞争 “丝芙兰”获赔30万
法国米其林起诉天津米其林 天津米其林二审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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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其他
儿子病死看守所 老父诉求公安失职获支持
  2006年8月13日邹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关进看守所。因精神异常,看守所值班民警医生除加强对其注意、观察以外,还督促同监舍人员对其进行看护,防止其自伤、自残。
  2006年10月16日8时许,同监舍人员发现邹林异常,遂向值班民警报告,民警立即将其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邹林于当日10时许死亡。市检察院对邹林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结论为:邹林因患扩张性心肌病,合并双肺急性间质性肺炎死亡。
  邹林的父亲邹老汉与老伴先向渝中区公安分局提起确认看守所行为违法的申请,回复称不违法后,他们向市公安局提起申诉,市公安局维持了前述决定。邹老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邹林右侧4、5、6肋骨在腋前线处骨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老汉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未经医院核对无误加盖签章予以确认,不能证明该分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为此,法院驳回了邹老汉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邹林的死亡与其肋骨所受之伤无关,但不能证明与渝中区公安分局的监管职责无关。因此,按照被告应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认定渝中区公安分局未对邹林尽到监管职责,违反了《看守所条例》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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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评析
新疆最大“高考移民”案开审 主犯受贿150万被判无期
【案情介绍】
  2004年至2008年,杨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安局任职期间,为不符合在该区落户条件的河南省临颖县100余名学生办理假户籍,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1.5万元;付某(杨某之妻)利用杨某职务上的便利、职权等,伙同杨某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1.9万元;吴某(原阿勒泰市科教高中副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在该区参加高考的学生办理相关假证明牞并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自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与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约定,以给不符合阿勒泰市公安局有关落户条件的他人办理户口为条件多次给予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人民币427400元。被告人陈某某自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与被告人杨某某约定,以给不符合阿勒泰市公安局有关落户条件的他人办理户口为条件,多次给予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13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1月,与被告人吴某某约定,以给不符合新疆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办理假学籍报名参加高考为条件,给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人民币17500元。
【判决结果】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1.5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付某某(系杨某某之妻)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1.9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6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35.3万元,构成行贿罪,根据量刑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4.95万元,构成行贿罪,根据量刑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虽然现在有许多人对于高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表示怀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人都想通过高考在未来的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但由于我国目前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国家为了保护经济欠发达地方的公民利益,国家在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时,对欠发达地区给与了政策照顾,进而出现了不同的高招录取分数线。当然也有部分地区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对本地考生设置了较低的分数线。这个分数线差已经足以诱惑有条件的考生进行跨区域流动,以便以同样的分考取一个更加理想的学校。
  在2005年左右,我国还存在这两种合法的“高考移民”的方式:一、合法的“全国生”。上海市、天津市面向全国招收其他高考竞争激烈的省份的优秀初中毕业生。这种全国生在2005年、2006年分别在教育部政策的干预下和全国反对高考移民的呼声种停止;二、合法的移民,主要是指一些地方为了搞活经济,采取了一些政策,比如,购房带户口、投资带户口等,但是这种高考移民的规模也在逐步萎缩。但是为了孩子的前途,有些家长不惜冒着巨大的风险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打通各方面环节,包括公安户籍、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将学生的户口转向其他高考竞争相对不激烈的省份,甚至将学生变为外国国籍,如华侨或外国人,进行了“曲线”移民。高考移民也给一些职务犯罪活动提供了充足的滋生土壤。
  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发布政策和文件,要求考生必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报考,坚决反对“高考移民”,一旦发现,将予以严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执行教育部的政策规定和照顾本地的考生利益,都采取了严密的堵截措施。但是由于各地高考政策的不兼容,当一个学生被输入地的高考制度挡在了门外,他同时也就失去了输出地的高考的资格。这对于一个学生来说是非常残忍的事情。在目前的高考制度下,首先应当解决学生输入地与输出地高考制度的对接问题,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及时的参加高考。
  “高考移民”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高考制度中有关规定的差异导致的学生教育的不合理、不公平。只有从制度上根本削除这种人为造成的差异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考移民”的问题,从而达到杜绝此类职务犯罪的目的。但是消除这种高考的不公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采取稳健的措施逐步消除高考中的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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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专题
“高考移民”案件专题
  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相对较高的地区应考。每年在高考时期都会有高考移民的问题出现,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关于“高考移民”的诉讼案件。
  案例一:户籍不满三年高考资格被取消 法院判决一审考生败诉
  2008年春节前后,包括陈雨在内的西安的88名考生被教育部门告知,由于“户籍及学籍不满三年”,他们的高考资格被取消了。接到这个消息,考生和家长纷纷找到教育部门“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这些考生属于“高考移民”。家长们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陈雨等12户在西安市灞桥区某小区买房落户的考生集体将灞桥区招生办、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灞桥区招生办取消考生报考资格的通知。
  2008年5月14日的庭审中,陈雨等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户籍迁移遵守了我国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的户籍管理规定,合理合法,不应属于陕西省高考报名限制的范围,应准予其在陕报名参加高考。
  灞桥区招办辩称,依据陕招办相关文件,申请报名的考生应符合常住户口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均在陕3年以上的规定,只有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情形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户籍、学籍的年限限制。而陈雨原居河南省,因父母买房户口迁入陕西,不符合报考的相关规定。
  2008年05月26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2002年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就将“考生在陕常住户口必须满3年”作为报名的条件之一并沿用,2006年又增加了“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3年以上”的条件,但规定考生个人或跟随父母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户籍、学籍年限的限制。灞桥区招办查明原告在陕户籍不满3年,取消报考资格,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对于原告认为其符合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和灞桥区招办有关通知中“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西安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中“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的情况,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和灞桥区招办的通知均扩大了省招办关于不受学籍、户籍年限限制的条件的解释,且不是取消报考资格的依据,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成为被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吕品品摘编自搜狐网)
  案例二:“高考移民”不成 家长索代理费败诉
  江西省永新县16名家长花了31.2万元,想让子女“移民”到云南参加高考,结果却因代理人违约而落空。于是这16名家长向法院状告代理人,要求其退回代理费。
  原告段明龙等16人是2003年和2004年度参加全国高考考生的家长。正在他们急着让子女成为“高考移民”时,一位自称能将他们的子女“移民”到云南参加高考的康忠光出现了。由于轻信被告康某的承诺,段明龙等16人每人给了康某1.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委托代理费,共计31.2万元。
  康某收取代理费后,未按约定办理原告子女移民云南参加高考的相关手续,导致原告的子女未能被高校录取,甚至部分考生未能参加当年的高考。16名家长遂提起诉讼,要求康忠光退回全部代理费。
  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高考移民委托代理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也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康忠光因该行为取得的31.2万元代理费也应予以没收。故16名原告要求被告康忠光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吕品品摘编自新华网)
  案例三:武汉破获首例跨国高考移民案
  2005年12月,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民警在对部分高校留学生进行居留谈话中发现,有多名玻利维亚籍留学生涉嫌持用虚假外国护照骗取签证。武汉警方在向公安部汇报后得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浙江等地也有类似案件发生,公安部要求武汉警方成立“12·15”专案组开展侦查。在深圳警方配合下,武汉警方于2006年1月分别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戴某抓获。
  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交代,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香港某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名义,为5名学生办理了玻利维亚移民手续,并向每人收取了20多万元。这些学生随后进入武汉某大学、上海某大学等名校留学。戴某则以某出国事务服务中心名义,为武汉3名学生办理玻利维亚护照和永久居留身份证明,共收取53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以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戴某有期徒刑5年和8个月。
  (吕品品摘编自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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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法规备忘
本周法意新收录法规 76 部
本周生效重要法规 8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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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立法动态
新《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国家旅游局与保监会联合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22日。新《办法》重新明确了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标准,按照新《办法》规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将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新《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将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001年《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旧法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对此,新《办法》明确了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新《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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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新法视点
解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年5月20日,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
  一、该条例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于1991年12月26日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状况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理解;其次,不断发展的信息科技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因此,修改《办法》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在稳定现有的低生育水平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该条例修订的内容
  (一)法规名称。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因此将《办法》名称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立法宗旨、立法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基本法律,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三)适用对象和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界定人口流动的地域范围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适用对象由"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扩大为"成年育龄人员";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
  (四)增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对县、乡两级流动人口的管理职责、任务和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五)强化部门职责与相关工作制度。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原《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针对此条款在基层执行情况,新《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六)新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保护和便民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生殖健康知识的普及或活动;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药具、享受休假;生产经营方面的支持、优惠;社会救济等方面服务和奖励、优待。同时还规定:跨省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凭有关证明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22个工作日(一个月内)办清。
  (七)确认管理体制,充实、完善两地职责。根据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同的工作特点,从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等方面分别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新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项工作"。据此,新增了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同时将"居民委员会"统一更名为"社区居委会"。
  (九)完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物业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十)修订后的条款。"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三、该条例中重点规定的问题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1)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3)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二)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哪几项规定?
  (1)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3)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三)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实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3)尽可能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为了落实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同时,条例还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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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新法链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法意数据库中收录相关法规共2067部,以下列出其中10部重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12-29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 2007-1-22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国务院 2004-12-10
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2004-12-10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6-13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 2000-3-2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7-7-15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7-4-4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11-12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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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之窗活动现场
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推出中国律师高级培训项目

The US-China Legal Exchange Foundation(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位于美国新泽西州。作为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专业组织,基金会在促进中美法律交流合作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与美国著名的福特汉姆(Fordham)法学院,合作共同推出“中国律师高级培训项目”,于2009年7月12日到8月8日在纽约举办,为期四周,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美国法律研习”,为期三周。
  具体研习课程请看项目介绍。基金会会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从英文到中文的同声翻译,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
  第二部分为期一周,参观访问纽约前十大律师事务所。
  第三部分为法律专业参观访问。
  此部分内容有:联合国、纽约联邦法院、费城“宪法之旅”(美国宪法中心、独立厅、自由钟)、华盛顿“宪政之旅”(白宫、国会林肯纪念堂、杰斐逊纪念堂、华盛顿纪念碑)。
  项目结束,参加者将获得由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和福特汉姆法学院联合颁发的结业证书。本项目不要求必备托福或其他英语考试成绩。任何有基础英语水平的中国律师都可以申请参加本项目。从事与法律相关行业的法律工作者虽然不具备律师资格也可以申请本项目。但是,基金会将从申请者中择优录取。本项目的申请者范围除了中国大陆,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关于本项目的具体介绍,请在北大法意网站上下载阅读文件“UCLEF-ProgramIntro”,文字内容为英文版在先中文版在后。如果感兴趣,敬请来邮件索取申请表和更多信息。

 

The US-China Legal Exchange Foundation
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 
Address:      PO Box 249, Belle Mead, New Jersey 08502, USA
Tel :         001- 9084287008   
Fax:          001- 9084287008  
Email:        contact@uschinalegal.org 
Website:      www.uschinalega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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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之窗产品服务
法意新增产品——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北大法意研发团队经过多年市场调查并潜心研发的一款适合律所、律师的办公系统软件,旨在切实推动律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该系统由4个分系统组成,共有19个模块,54个子模块。4个分系统分别为律所综合管理、律师工作平台、公共信息资源、系统管理维护,构建起该系统的主体架构,同时提供多种类的内嵌管理工具,包含流程定制、业务辅助、通讯插件、法律资源等类别。本系统具有“业务协同、远程办公、流程灵活、工具实用”等鲜明的专业特色。与同类系统相比,它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律师事务所各项内部管理与业务拓展需要,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迈向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提升专业服务水准。
  
  有此项服务需求的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总 机:(010)62758866
  E-mail:service@lawy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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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010)82872106/07-8088
  MSN在线:lawyee_vip@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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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之窗检索示例
法意新增服务——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
  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是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历时多年开展多项实证研究,逐步开发出的更高层次的案例提取技术,是法律信息服务领域革命性的杰作。
  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通过专业筛选,将刑事裁判文书所涵盖的犯罪信息、罪犯信息、刑罚信息、案件信息等组成树型结构,实现法律信息的精密检索。案件内容中抽象的信息项可通过程序智能提取,例如共同犯罪、再犯、犯罪年龄在16-18周岁之间等等。
  该智能检索系统可以为刑事案件的学术研究形成更为底层的数据支持,通过该技术可以提取包含更为精细抽象信息项的案例,针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可以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很多抽象的信息项正是学者们研究的着眼点。
  目前法意客户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网站,进入法院案例库中,在该库的分类书签上显示有“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也可点击http://www.lawyee.net/Case/CaseCriminal.asp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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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之窗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 2008 总第七十六辑

金融法前沿
漫谈中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唐双宁

    ——200856在北京大学“银行内控机制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

法律风险管理……………………………………………………………[]罗杰·麦克米克著  刘轶 蔺捷译

  ——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 

论企业海外并购的国家风险及其控制………………………………………………………………………宋焕政 

法律与金融

“法律与金融”交叉研究漫谈(上)………………………………………………………………………张建伟

“法律与金融”及其贡献……………………………………………………………………………………康文义

“法律与金融”学派的缺陷…………………………………………………………………………………张霄杨

WTO与金融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官方出口信贷 …………………………………………………………陈儒丹

汇率措施可否构成出口补贴行为……………………………………………………………………………沈朝晖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人民币汇率争议……………………………………………………………黄 

专论
中国农村信用社内部的权利安排……………………………………………………………………………廖志敏

美国的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性机构简介及评价……………………………………………………………王云川

保密:向左走还是向右走……………………………………………………………………………………陈 毓

 ——试论证券投资信托中的保密义务

信用衍生工具与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比较…………………………………………………………………王彦鹏

金融犯罪

洗钱犯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

美国如何打击“地下钱庄”…………………………………………………………………………………师永彦

 

金融法苑订购服务:

  【2006年共3期,每期9元,平邮邮资1.5元/本;2007年未出版刊物;2008年为双月刊,每期9元,全年65元(含邮费)如有订购,详情请联系:(01062758866-8036

金融法苑 2008 总第七十七辑

证券发行
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沈朝晖

——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实践的考察

浅析新股网下配售制度的优化路径…………………………………………………………………………王彦鹏

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分析……………………………………………………………………………………柴兆民 

论非公开发行证券情形下的非公开方式要求………………………………………………………………刘子佳

法律与金融

“法律与金融”交叉研究漫谈(下)………………………………………………………………………张建伟

公司法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宋焕正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视角

浅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与制度完善………………………………………………………王冠宇

专论
中小企业公开上市的法律路径研究…………………………………………………………………………朱静敏

自律、内控与信任——构筑中国券商的“中国墙”………………………………………………………杨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法律界定……………………………………………………………………………赵 

受益人故意致害被保险人案件之处理………………………………………………………………………康文义

  ——以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解读为基础

WTO与金融

人民币汇率“操纵”的法律问题分析………………………………………………………………………黄 

IMF《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评述 ………………………………………………………………乔仕彤

浅析WTO框架下中国官方出口信贷的三大法律隐患 ………………………………………………………陈儒丹

海外金融法

香港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退市机制研究…………………………………………………………………连达鹏

台湾地区融资融券担保品的法律性质分析…………………………………………………………………富 琪

 

金融法苑订购服务:

  【2006年共3期,每期9元,平邮邮资1.5元/本;2007年未出版刊物;2008年为双月刊,每期9元,全年65元(含邮费);2008年总第七十七辑,定价18元;如有订购,详情请联系:(01062758866-8036
金融法苑 2009 总第七十八辑

热点观察
美国现行法对掠夺性放贷的规制及其局限性………………………………………………………………罗 

从次贷危机看资产证券化的内在矛盾………………………………………………………………………温 

次贷危机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命运……………………………………………………………………………彭 

管控的失语与权力的高歌……………………………………………………………………………………王彦鹏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助推次贷危机根源论

公司与证券

低面额股票与公司资本制……………………………………………………………………………………张 

公开发行视角下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沈朝晖

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法律效力………………………………………………………………………………王冠宇

——兼议新《公司法》第十六条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生效时点的选择………………………………………………………………张惠芳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效力裁判研究…………………………………………………………………郑艳丽

专论
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探讨……………………………………………………………………………………李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受托模式质疑……………………………………………………………………………马伯寅

金融刑法

从刑民关系的视角看存单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王   

海外传真

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繆因知译

金融法苑订购服务:

  2006年共3期,每期9元,平邮邮资1.5元/本;2007年未出版刊物;2008年为双月刊,每期9元,全年65元(含邮费);2009年总第七十八辑,定价18元;如有订购,详情请联系:(01062758866-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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