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
我国
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已形成《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修订草案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一、修订草案的内容
1.完善了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修订草案修订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权利等方面内容,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合理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促进保险业务规范经营。
2.完善了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
为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修订草案分别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中介等方面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充实了现有保险主体部分的管理规则,增加了规范新型市场主体的条款。
3.完善了保险经营规则
为实现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修订草案在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市场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修订,健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留有空间。
4.完善了保险监管制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措施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着力强化监管手段,增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5.强化了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增加并细化对保险机构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管处罚手段,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二、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的差异
有关专业人士分析了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将原先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一点修改为以后保险资金的投向问题做了铺垫。因为保险公司无论是购买基金还是将来投资A股市场,严格地说都是在向企业投资。修订草案对这一点的规定更加明确,即只是不能“设立”保险以外的企业,这一举措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更加灵活,限制更少。
2.将原先的“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要逐渐开放,原先规定的20%的比例以后会逐年递减,直至降到零。也就是说以后国家将不再强制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再保险的比例以及向哪家再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
3.将原先详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的方法和比例改为“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作为一个专业法律,没有必要对细节问题一一做出规定。新法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以后可能还有相关的具体措施出台。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规定则使监管机构的权力更明确。
4.修订草案保留了原先“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但又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5.将原先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6.修订草案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一规定使得代理人只能由一家保险公司统一管理,避免了违规操作和管理混乱,能够更好的规范代理人的行为。
(编辑: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