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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3日 第 234 期 执行编辑: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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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院: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
[法院]最高院:发布关于涉震案件适用法律问...
[法院]最高院: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
[部委]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部委]证监会:将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部委]法制办:全国执法考评成效显著
[部委]司法部:将研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
[部委]司法部:今年司考调整五方面政策措施
[部委]民政部:拟修法破解农村贿选等难题
[部委]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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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利用虚假原始股诈骗6200万 主犯被判...
[保险]已过责任期索赔遭拒 律师事务所状告...
[企业]股东虚假出资 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连...
[交通]疏于了望和鸣号致翻船3人身亡 驾船...
[反腐]渝巫山原交通局长受贿一审获死刑 妻...
[公民]医院慰问病人 电视台拍下侏儒家人被...
[公民]云南马关灭门案 被告人一审领死刑
[劳动]单位未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不承担竞业...
[评析]三青年酒后飙车 危害公共安全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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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法院
最高院: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学习、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积极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工作。
    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三是对《纲要》中提出的其他各项措施,要进一步深入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近期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
 
(摘编自:新华网)
最高院:发布关于涉震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
    为了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及时办理好涉震案件,08年8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安置点受灾群众,可就地打官司。对于安置后群众发生的法律纠纷,《意见一》明确规定,灾区群众安置地与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对于异地安置以后发生的诉讼,可以将安置地视为当事人的居住地依法确定管辖
    法官因震遇难更换承办人继续审理。地震造成诉讼当事人甚至法官伤亡的,《意见一》明确,案件承办法官因遇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规定,更换办案人员继续审理。
    执行影响重建的可中止。《意见一》提出,申请执行人为非灾区企业或者公民,被执行人为灾区企业或者公民,财产无法确定或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
    查封财产灭失可查封替代财产。《意见一》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因地震造成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按照规定,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摘编自:四川在线)
最高院: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为推动解决基层法官断层、短缺、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推动下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暂行办法》,不断拓宽法官来源渠道,继续加大选调生、志愿者、东西部法院干部交流等工作力度,适当扩大规模,以此缓解人才短缺和流失造成的被动局面。
    意见指出,要继续抓好人员分类管理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聘任制书记员各项管理措施,做好相关政策配套、协调、落实工作,切实抓好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完善,继续做好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工作。
    意见强调,要继续推动司法考试及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法院人员招录改革试点,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推动定向培养法官任务的落实。
 
(摘编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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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部委
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为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强调,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摘编自: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将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透露,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目前正在起草之中。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庄心一是在出席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主办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时做上述表示的。庄心一说,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把“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
    庄心一表示,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各项相互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当中。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一是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三是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四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五是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六是以“依法清偿、适当收购”为原则的投资者补偿制度。通过建立和实行上述制度,证券公司监管中投资者保护措施全面强化,客户权益受非法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摘编自:新华网)
法制办:全国执法考评成效显著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透露:通过评议考核,2007年全国共追究59237人次的执法责任。其中,行政处理57539人次,政纪处分1511人次,追究刑事责任182人次。目前,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局面正在形成。
    考评追责“雷声”大“雨点”也大
    近6万人次在考评面前“栽跟头”。责任追究动真格,是执法考评活动最大的突破。
    民间机构担纲测评
    河南在考评中,把评议权委托给省民间调查中心。而在湖南,17家中央驻湖南省媒体以及省媒体对省直41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青岛市在考评中则以社会评议为主。
    28个省级政府建立考评制度
    用制度规范考评工作,并在考评中探索制度规范,是此次执法考评的又一特点。截止到今年4月,全国有28个省级政府、16个较大的市政府、13个国务院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考评制度,为考评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打下了基础。
 
(摘编自:人民日报)
司法部:将研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措施
    我国首个法律援助知晓率和需求调查报告近日出炉。报告显示,有近4成受访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表示,“落实政府责任,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大重点。
    该负责人表示,增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应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是有力举措之一。这位负责人说,要充分考虑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阶段性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能够涵盖低收入人群。
    提升服务水平也是一个办法。涉及法律援助的有关方面将推行一站式服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拉近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
    “此外,还要简化和规范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和指派程序,为低保人群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发放法律援助证。继续推动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以及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等组织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这位负责人说。
 
(摘编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司法部:今年司考调整五方面政策措施
    08年8月4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今年报考人数突破37万人,比去年增加近8万人,创历史新高。据了解,与往年相比,今年国家司法考试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司法部就政策措施在五个方面做出调整。
    首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进一步扩大。从2008年起,中部六省份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98个县(区)被增加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其次,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有800多名台湾居民报名参加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调整了四川等地震受灾地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第五,进一步修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适当加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加强考生的司法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
 
(摘编自:新华网)
民政部:拟修法破解农村贿选等难题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日前在北京国际新闻中心组织的集体采访中透露,民政部已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此次修订将着力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如贿选界定、司法救济等问题。
    王金华坦言,村民委员会直选普及过程中,贿选问题如何解决成为难题,根据统计,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中国村委会选举贿选的比例大约在1%-3%,“比例不高,但影响不好。”
    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基层民政部门在处理贿选问题时遭遇三大困难:首先是认定难,法律未对贿选予以明确界定;其次是调查取证难,行贿人不会承认,而受贿人基于诸如邻里关系、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往往亦不会承认;最后是处罚难,目前除认定当选无效外,贿选者并不会付出更多代价。
   
(摘编自:新京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8年8月5日公布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对均衡管理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等作出了规定,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据介绍,条例为下一步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取消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具体修改内容请参看本期“新发视点”栏目。
 
(摘编自:中国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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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证券
利用虚假原始股诈骗6200万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董欣系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可系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经预谋,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海外上市”包装,编造海外上市谎言。从2006年初开始,王可等人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联系了50余家中介公司,合作开展金园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并在多家媒体上不断发布金园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方面的虚假消息。王可成为全国总中介向各省市分中介公司非法发行股票诈骗。大量购买金园公司股权的“股民”直接将款汇到指定银行账户上。“股民”汇款购买假的股权后,得到虚假的证明,金园公司则承诺2006年9月底将在海外上市。
  经查,王可、董欣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股民2700余人,资金达6200余万元,其中个人购买股票最多的达到147万元,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132个地市。目前,受害人资金3000余万元已被追回。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可(主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欣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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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保险
已过责任期索赔遭拒 律师事务所状告保险公司败诉
  2005年3月,某律师事务所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约定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2005年4月8日12时起至2006年4月8日12时止)首次以书面形式向事务所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应按约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5万元向律师事务所进行赔付。
  2005年5月,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当事人的业务委托,随即指派了一律师办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5年8月该律师还未能及时办理,当事人得知后与律师事务所交涉,在无果后于2007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之后律师事务所向该名当事人支付了3万余元的款项。2007年4月,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保险公司以超过保险期间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律师事务所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约定:只要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双方未强调事故必须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条款的约定未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是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才向事务所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因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律师事务所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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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企业
股东虚假出资 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1998年10月23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两股东张忠、张强签署章程,共同出资设立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二人未实际出资,委托另外一家实业公司出资50万元,以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名义办理验资手续。验资后,该50万元未汇入贸易公司账户。1998年11月16日,贸易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
  2005年12月6日,天行健公司与贸易公司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调解达成应归还天行健公司运费、违约金总计66.9万余元。随后法院在执行中,因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被中止。
  2008年4月24日,天行健公司为这笔债务又将张忠、张强告上法院,称二人设立贸易公司时虚假出资,应付审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遂要求贸易公司两股东张忠、张强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忠、张强在贸易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50万元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的证明,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鉴于张忠、张强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损害了业务单位的利益,遂法院判决由张忠、张强在注册资本50万元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向天行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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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交通
疏于了望和鸣号致翻船3人身亡 驾船人交通肇事获刑
  2007年10月6日11时,被告人王保海驾驶一空载皖明光货船从无锡市东亭镇驶往安徽省来安县,由东向西驶至苏南运河洛社化肥厂附近水域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由周某驾驶的工作船(该船受扬州市易图遥测有限公司雇用,用于水上测绘工作)。当被告人王保海驾驶的皖明光货船在追越工作船时,因疏于了望和鸣号,皖明光货船艏部与工作船艉部碰撞,致使工作船翻沉,工作船上驾驶员周某及扬州市易图遥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五人全部落水,导致其中三人溺水身亡。事发后,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三死亡人符合溺死;经无锡市地方海事局及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认定:被告人王保海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8年8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保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船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保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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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反腐
渝巫山原交通局长受贿一审获死刑 妻子洗钱获缓刑

  被告人晏大彬于200110月起担任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同时兼任该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在巫山县公路、桥梁等工程的发包、修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计2218.4万元以及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26万元。

  被告人晏大彬将受贿所得的人民币2165万余元先后交给其妻付尚芳,被告人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买房屋、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存入银行。

  200881,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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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公民
医院慰问病人 电视台拍下侏儒家人被控侵权
  71岁的王老太,是个聋哑人,其多名家人患有先天性侏儒症。2007年11月,广州某医院工作人员来到王老太家为其进行义诊和慰问,其间,医院对王老太的家庭状况和成员进行了拍摄。2008年1月间,王老太看到某医院在用她的肖像做广告。王老太认为,因为这个广告,扰乱了家人生活。医院和电视台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该医院认为,其对王老太一家进行义诊慰问,属于慈善公益活动。媒体报道的目的是为唤醒更多的人帮助原告,故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电视台辩称,该节目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况且原告家人也接受了采访,这充分说明原告当时是完全知情的。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南马关灭门案 被告人一审领死刑
  2007年12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启良因看到同居女友李洪芬手机与一小灵通通话频繁,便怀疑李洪芬有外遇,趁李洪芬和李洪芬女儿孙艳、李洪芬侄子李连凯、李莲杰熟睡之机,用斧子将李洪芬、李莲杰、孙艳、李连凯杀死后逃离现场。2007年12月11日被越南警方抓获,杨启良自知难逃法网畏罪自杀未遂。2007年12月12日被越南警方移交马关县公安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启良不能正确处理与女友李洪芬感情上的问题,因怀疑李洪芬有外遇而趁李熟睡之机将李杀死,后又将3名无辜孩子杀害,其实施犯罪残忍地致4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令被告人杨启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启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启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摘编自: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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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劳动
单位未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001年7月30日,被告简先生到原告某开发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7月31日。简先生与开发限公司两次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05年10月9日,简先生辞职离开开发公司。
  2007年,开发公司以简先生到与其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简先生返还其工作期间的保密工资9.5万余元。2007年8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开发公司的请求。
  简先生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一审判决简先生不必支付开发公司要求返还的“保密工资”。一审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开发公司主张其以“保密工资”的形式向简先生支付了补偿费,但其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支付“保密工资”之后的“工资总额”并无增加,通常情况下,工资总额应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应包括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故开发公司所谓的“保密工资”并非简先生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费。开发公司主张简先生返还“保密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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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评析
三青年酒后飙车 危害公共安全获罪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5日23时,被告人单向伟、王琳以及王子等人饮酒后,被告人单向伟驾驶经过私自改装的东南牌轿车同被告人王琳驾驶的东南牌轿车,以及王子驾驶的桑塔纳牌旅行车在行驶至朝阳区一路口等候红绿灯时,被告人单向伟和王琳猛踩汽车油门相互提示,王子使用车内警报器提示,在绿灯亮起时,3人驾驶车辆同时加速起步,左转后冲向三环主路,并在三环主路上由北向南方向超速行驶,相互追赶。当行至东三环国贸桥上时,被告人单向伟在超车时撞向了正常行驶的一辆吉普车,致使吉普车失去控制撞向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尼桑牌小客车,导致3车损坏,吉普车司机唇部受伤。被告人单向伟没有停车,继续驾驶前机器盖已经掀起的汽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受损,后被告人单向伟再次驾车逃逸至京通快速路高碑店出口辅路时,因车辆严重损坏无法启动而弃车逃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并相互追赶,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鉴于三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被告人单向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被告人单向伟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琳、王子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评析】
    近年来,因飙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此行为一般都按普通交通肇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但此类刑罚刑期较短,刑期较短,打击力度较弱,故公诉机关在起诉类似犯罪行为时,一般从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的高度着眼,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其实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即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从而加大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就是一起因酒后飙车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本案中,三被告人酒后在限速80公里的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高达120公里,且在飙车过程中,被告人单向伟两次撞车两次逃逸。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三被告人起诉至法院。三被告人辩称其虽违反交通规则但不犯罪,且三环主路上晚上车辆较少,飙车的危险性大大降低,同时被告单向伟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故交通肇事来处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则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多车受损一人轻伤,且飙车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还没有宣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笔者意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分析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从侵犯客体来看,三被告人酒后在城市道路上超速驾车,使不特定人数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处于威胁之中,其侵犯客体为公共安全。
    从客观行为来看,三被告人采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即在公共场合驾车撞人,造成多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从主观方面来看,三被告人表现为直接故意,即三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为了达到追求感官刺激的目的,积极实施违法改装车辆,并在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相互追赶,在此过程中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其对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的是放任态度,即直接故意。
    从上述分析可知,三被告人的飙车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公诉机关以此罪起诉三被告人合理、合法。
    另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三被告人最少要判处3年以上刑法,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被告人一般要判处缓刑,其刑罚远远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这样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公诉机关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三被告人的理由。
 
(编辑: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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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专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专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什么样的危险方法(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才能构成此罪?法律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下面的是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的案例,希望能给读者提供一些解答的思路。
  案例之一:制造安全隐患 偷窨井盖者获刑三年
  2007年12月31日,王发军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二路、建设四路,采用徒手扳挖的手段,窃走道路上的窨井盖4只,王发军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经测量,被盗挖掉窨井盖的4只窨井长48cm、宽36cm,深度分别为50cm、70cm 、78cm 、115cm,足以危害行人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发军盗窃公共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王发军交代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08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姜双摘编自:人民法院网)
  案例之二:与妻吵架后服用安定片 驾“小客”连撞8车获刑7年
  2006年8月5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陈某在服用舒乐安定片后,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易初莲花超市东口处将刘先生驾驶的夏利车撞坏后逃离现场,并继续驾车进入四环路主路。先后在东四环窑洼湖桥、北四环主路四元桥西、西四环主路外环海淀桥、南四环马家楼桥西侧等处接连撞坏朱先生、胡先生、朱小姐、干先生、张先生、宁先生、蒋先生驾驶的汽车7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306.44元。出事后,昏迷的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嗜睡3小时后才醒过来。
  开庭审理时,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称“药是我自己吃的,后果我自己承担”,并交待因与妻子吵架后其很生气,为了不想烦心事所以吃药。对于附带民事原告的索赔,陈某表示其现在没有能力赔偿。
  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大量服用镇静催眠药后仍驾驶汽车,在与刘先生驾驶的汽车相撞后逃离现场并驶入四环路主路,又连续与朱先生等七人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经济损失五万余元,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处罚。陈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赔偿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957元;赔偿肖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160元;赔偿宁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795元。
(姜双摘编自:北京法院网)
  案例之三:因烟囱朝向闹矛盾 堵烟囱致六人中毒
  何开富是四川来京务工的农民,暂住在石景山区锅炉厂的商业用房内。2006年10月份,邻居李某开了一间棋牌室,因为棋牌室烟筒上不了屋顶,只能从何开富家这边上,所以就把屋里墙上打了一个洞,烟囱不偏不正伸到了何开富家的厨房。从此以后,何开富每天在自家厨房做饭和吃饭的时候都要闻着棋牌室散发出来的煤气味。对此,何开富十分不满,而且找过李某三四次,让他把烟囱的朝向换一下。李某开始还挺热情,说一定尽快给弄好,可过了一阵就不理这事了。于是何开富从2006年12月5号开始,每天做饭的时候就开始用塑料袋堵住棋牌室的烟囱,吃完饭后再给拿下来。何开富觉得,这样做既能避免自己在厨房闻见棋牌室散发出来的煤气味,又能让李某在那边闻到煤气味找他来解决引起他的重视。然而,2006年12月9号晚上何开富堵住烟囱之后却忘了将塑料袋拿下来,晚上11点多,来棋牌室玩牌的顾客陆陆续续开始有头晕、恶心的现象,还有的人站起来就倒在地上晕了。第二天凌晨,有六个人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却认为一氧化碳中毒。
  在庭审过程中,何开富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通过这件事情自己吸取了很多教训,以前文化少,今后一定踏踏实实做事,违法的事情以后不会再做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开富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相邻纠纷,但其为达到发泄其个人不满的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念其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判决:何开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姜双摘编自: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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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法规备忘
本周法意新收录法规 16 部
本周生效重要法规 3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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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立法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原则通过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已形成《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修订草案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一、修订草案的内容
  1.完善了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修订草案修订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权利等方面内容,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合理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促进保险业务规范经营。 
  2.完善了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
  为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修订草案分别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中介等方面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充实了现有保险主体部分的管理规则,增加了规范新型市场主体的条款。 
  3.完善了保险经营规则
  为实现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修订草案在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市场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修订,健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留有空间。
  4.完善了保险监管制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措施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着力强化监管手段,增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5.强化了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增加并细化对保险机构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管处罚手段,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二、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的差异
  有关专业人士分析了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将原先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一点修改为以后保险资金的投向问题做了铺垫。因为保险公司无论是购买基金还是将来投资A股市场,严格地说都是在向企业投资。修订草案对这一点的规定更加明确,即只是不能“设立”保险以外的企业,这一举措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更加灵活,限制更少。
  2.将原先的“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要逐渐开放,原先规定的20%的比例以后会逐年递减,直至降到零。也就是说以后国家将不再强制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再保险的比例以及向哪家再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
  3.将原先详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的方法和比例改为“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作为一个专业法律,没有必要对细节问题一一做出规定。新法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以后可能还有相关的具体措施出台。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规定则使监管机构的权力更明确。
  4.修订草案保留了原先“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但又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5.将原先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6.修订草案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一规定使得代理人只能由一家保险公司统一管理,避免了违规操作和管理混乱,能够更好的规范代理人的行为。
  
(编辑: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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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新法视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旨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强调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关注。
  一、立法背景
  我国原《外汇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1.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
  2.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
  3.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二、修订原则
  1.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
  2.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
  3.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
  4.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三、主要内容
  《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
  1.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1)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2)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
  (3)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3)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1.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3.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1.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2.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3.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4.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四)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1.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
  2.对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均有处罚规定。
  《条例》的修订必将缓解日益巨大的外汇储备压力,在目前全球金融市场动荡情况下,保障我国的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安全。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促进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编辑:王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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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新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法意数据库中收录相关法规共4200部,以下列出其中15部重要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8-30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12-29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7-26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0-9-8
6.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6-7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1998-10-5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1998-8-28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08-8-5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08-7-25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8-7-10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8-7-2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08-5-12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8-4-24
15.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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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之窗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 2008 总第七十五辑
海外传真
英国最新《公司法》修改述评………………………………………………………………………………郭洪俊
理论前沿
金融消费者刍议………………………………………………………………………………………………何 颖
试论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彭雪峰
法律适用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刘诗聪
  ——对新修订的《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 
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霍仁现
金融创新
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合约的法律性质………………………………………………………………张 昕 苟 宇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议题初探……………………………………………………………………………钟基立
试析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杨秋岭
金融监管
美国产业银行控股公司监管权之争的……………………………………………………………陶 玲 刘卫江
法律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法苑订购服务:
  【2006年共3期,每期9元,平邮1.5元/本;2007年未出版刊物;2008年为双月刊,每期9元,全年65元(含邮费)如有订购,详情请联系:(010)62758866-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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