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法律搜索引擎
2008年7月23日 第 231 期 执行编辑:夏禾
如不能成功订阅,请登录《法意周刊》订阅页面
 法界要闻 Legal headlight

[法院]最高院:成立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
[检察]最高检:出台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
[公安]公安部:开展部分政法院校体制改革试...
[司法]司法部:加强学习法律援助基础建设
[部委]国土部:建新拆旧项目选点布局须听证
[部委]邮政局:我国首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
[部委]工信部:严查公用电话违规收费问题
[部委]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
[部委]民政部:公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部委]版权局等:已掌握网络盗版重大案线索...
 法意之窗 What's on
[产品服务]法意新增产品——国家司法考试模...
[检索示例]法意新增服务——刑事案件智能检...
[金融法苑]金融法苑 2008 总第七十五辑
 案例聚焦 Hot case

[版权]导航电子地图纠纷案 被告赔偿1000万元
[房产]以购经适房房号为名骗225万 台球冠...
[生产]上海加油站爆炸三被告被判刑
[交通]出租车9个月内碰瓷27起 北京司机获...
[交通]搭顺风车被撞骨折 车主承担部分赔偿...
[公民]盗卖公司游戏点卡得款13万 一软件销...
[公民]“女博士裸死案”凶手终审判死刑
[消费]饭前不说包间费 饭后收取要返还
[评析]全国首例性骚扰案 骚扰者被判处拘役5...
[专题]性骚扰案例专题
 法规导航 New release
[法规备忘]本周法意新收录法规 12 部
[法规备忘]本周生效重要法规 5 部
[立法动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
[新法视点]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新法链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法界要闻法院
最高院:成立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侵权责任法》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由黄松有副院长任组长,各民事审判庭和研究室的相关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参加。2008年7月15日,黄松有主持召开了研究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了研究课题,制定了工作计划。
    黄松有要求,研究小组应当紧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程,立即着手开展调研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听取和吸收各级法院法官、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相结合,配合立法机关把这项工作做好。他同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研究小组的工作,共同为立法机关提供有益的立法建议。

(摘编自:法制网)

返回首页 
法界要闻检察
最高检:出台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对高检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的内容和形式、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对领导同志联系基层的工作形式作出明确规定。高检院领导同志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谈心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的意见建议,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高检院党组每年研究基层检察院联系工作不少于2次,听取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
    《规定》还提出了领导同志联系基层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高检院领导同志要本着心系基层、爱护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对联系单位进行调研指导,到联系单位须轻车简从,原则上随员不超过4人。在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工作期间,应当在联系单位或驻地吃工作餐。

(摘编自:检察日报)

返回首页 
法界要闻公安
公安部:开展部分政法院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透露,为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近期,将开展全国部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被录取的人员将签订定向培养协议,进行2-3年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和学习。毕业合格的人员将到所定向的基层政法机关工作。此次试点涉及25所政法院校,将为山西、内蒙古等14个中西部省(区、市)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5160人。
    据介绍,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将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25所政法院校学习,分别按专科、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等层次培养,毕业颁发相应高校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相应学位。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补助费用,由国家负担。
    报名工作将于7月18日8:00至7月24日18:00时进行,考生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及各试点省(区、市)人事部门网站查询招考相关内容。

(摘编自:人民公安报)

返回首页 
法界要闻司法
司法部:加强学习法律援助基础建设

    2008年7月16日,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学习重庆市构筑法律援助“三条保障线”的经验做法,加强法律援助基础建设。
    通知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路,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阶段性要求,集中力量攻克突出矛盾,狠抓法律援助基础建设,从根源上认识和解决制约工作发展的主要矛盾,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通知强调,要不断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改善法律援助工作环境,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努力争取加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财政拨付力度,探索建立与案件增长和办案补贴增长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拨付保障机制。

(摘编自:法制网)

返回首页 
法界要闻部委
国土部:建新拆旧项目选点布局须听证

    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将停止该省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年度用地指标。
    《办法》规定,在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办法》指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根据规定,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并且,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

(摘编自:上海证券报)

邮政局:我国首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

    日前,我国第一部规范快递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它将会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
    据介绍,快递服务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规范快递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快递市场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国家邮政局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7年,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有两千多家,从业人员24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并以每年25%以上的速度增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立法亮点在于明确了禁止寄递的物品种类,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快件验视制度。此外,在为网络购物等经营商提供快递服务时,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摘编自:法制日报)

工信部:严查公用电话违规收费问题

    2008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开展公用电话收费检查的通知》,将从现在起到9月,严查公用电话违规收费问题。
    此次的检查重点将集中在三方面:违反国家资费政策及公用电话的相关管理规定,不明示资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终端计费设备,或者私自修改计费设备违规收费;对拨打电话被转接至语音信箱、秘书台等业务平台时,在用户未确认的情况下违规收费。
    工信部要求各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企业,在未来几个月中,重点对公话超市、话吧、IP超市等公用电话服务场所展开检查,加大对各级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要曝光一批违规典型案例。

(摘编自:法制日报)

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

    2008年7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定价听证,即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现在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摘编自:新华网)

民政部:公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出台《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捐赠款物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统计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办法》要求,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办法》指出,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将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摘编自:中新网)

版权局等:已掌握网络盗版重大案线索百余件

    中国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启动“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以来,由版权局牵头成立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已收到权利人组织投诉近200件案件,目前已整理出重大案件线索110件,案件涉及全国21个省区市。
    版权局已正式将这批案件交办至涉案的省区市版权执法部门进行侦办。
    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年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以非法转播奥运体育比赛活动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查办涉奥知识产权案件,同时版权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扫黄打非”部门、公安部门等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刑事打击力度以震慑网络侵权盗版分子的气焰,同时通过大案要案来宣传教育社会公众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目前正在革新制度,夯实机制积极与版权执法部门配合,在深挖严打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方面,区分一般侵权和恶意侵权现象,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的侦查理念,加大了对恶性网络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摘编自:新华网)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版权
导航电子地图纠纷案 被告赔偿1000万元
  2007年9月,北京长地万方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凯立德公司等两被告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产品,涉嫌抄袭《“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第四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诉前依法冻结了两被告500万元的银行现金存款,并下达了“诉中禁令”,禁止被控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将被控侵权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产品与原告《“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第四版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在虚设地址、特别信息、个别字误、表述不当、信息取舍等十几个方面相同。特别是原告在自己地图产品中设置了大量暗记和版本信息号,比如虚设了“万方礼品店”、“万方服装店”等,在被控产品中均一一出现。被控产品若是原创,根本不会出现这一现象。据此,法院认定凯立德公司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凯立德、凯立德欣以及生产销售其产品的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销毁其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被告凯立德、凯立德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摘编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房产
以购经适房房号为名骗225万 台球冠军获刑15年
  被告人李峥是首届“星城”杯台球男女混合大奖赛冠军、2006年台球公开赛副总指挥,时任北京太田体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峥于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期间,以帮助办理北京天通苑地区经济适用房房号为名,在天通苑小区自己开设的台球厅内,先后骗取33人人民币共计225.3万元。赃款均被挥霍。2007年7月2日,被告人李峥被抓获。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峥辩称,自己收款时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事情办不成,就退款,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李峥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罪名有异议,其有退款的态度,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李峥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在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对其实施诈骗的事实予以印证,故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峥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生产
上海加油站爆炸三被告被判刑
  2007年11月24日7时50分,上海浦东新区浦三路一处正在施工的中石油公司加油站发生大爆炸。两施工人员当场死亡,两行人被气浪带出的混凝土块击中头部,送医院后死亡,另有三十余人受伤。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800余万。调查组事后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08年7月15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了此案。因3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行为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电焊操作工胡建军被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建筑公司未取得有关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胡国芝获刑四年,燃气公司总经理田长武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摘编自:新京报)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交通
出租车9个月内碰瓷27起 北京司机获刑1年8个月
  被告人王金松是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2006年4月到2007年1月间,他为得到高额修理费,开着自己的伊兰特出租车“活跃”在海淀区、西城区、朝阳区等地,在对方车辆准备变更车道或转弯时,他便故意追上去撞前车侧方,或减速剐蹭后车侧方,甚至急刹车造成对方车辆追尾,从而制造对方车辆违章行驶的假象。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后,他就向对方司机索要汽车修理费及车份钱等事故赔偿款,共得手8635元。
  2008年7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较短时间内发生事故的高频率性和事故的规律性,足以证明王金松是为敲诈钱财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金松有期徒刑1年8个月,8635元赃款退还受害人。
搭顺风车被撞骨折 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6年9月13日晚,原告施某乘坐由被告张某驾驶的其父所有的别克轿车,从杭州行驶至海宁长安盐仓村时,车撞在路边行道树上,造成施某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前后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69083元。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
  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驾驶其父所有的机动车,让原告施某无偿搭乘,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且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张某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起交通事故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承运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承运人像一般交通事故中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一样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法院判决张氏父子向原告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10145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让人搭车出事故 车主要负赔偿责任
无偿搭车撞路障致残 路面管理者、司机各担责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公民
盗卖公司游戏点卡得款13万 一软件销售员获刑12年
  200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童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某软件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使用电脑侵占其公司经营的“网易”、“完美在线”、“九城在线”等公司网络游戏充值卡50892.36元,后利用互联网进行销赃,得赃款33769.34元。2007年7月24日,童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报案后,童某离开公司逃跑,其在逃跑期间利用以前在公司获取的大量帐号密码等信息,在网吧利用互联网进入公司销售系统盗窃游戏充值卡134720.86元,后利用互联网销赃,得赃款106184.62元。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某软件经营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童某在逃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该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童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童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女博士裸死案”凶手终审判死刑
  2006年4月6日20时,被告人熊进来到广州市中医药大学办公楼四楼金匮教研室,见到女博士小赵后起意抢劫。他采用扼颈、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手段致使小赵昏迷,熊进在小赵的手提袋中搜找财物后,又用鞋带捆绑小赵双手,电话线勒小赵颈部,将其强奸。之后,用羊角锤击打小赵的头部,抢走其身上的链坠,并点燃教研室纸张、杂志等意图毁尸灭迹。作案后,熊进携带抢得的手机1部、MP3播放器1台、黄金观音链坠1个和钱包逃离现场。
  2006年4月12日下午,公安部门专案组在广州白云区同和某住宅抓获熊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熊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决熊进赔偿小赵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其它各类费用共计323563.3元。一审判决之后,熊进上诉。
  2008年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摘编自:南方日报)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消费
饭前不说包间费 饭后收取要返还
  2008年1月15日,原告刘先生与朋友前往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大钟寺店就餐,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的要求后,该店为刘先生安排了名为“邀云”的包间供其就餐使用。在餐后结账时餐厅向刘先生收取了包间使用费80元。
  刘先生认为当他前往餐厅订餐时以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餐厅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为此,刘先生将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被告辩称,公司前台接待订餐的服务人员均受过专门的接待培训,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取规定,此外还通过在包间内墙上悬挂提示语的方式告知顾客该店实行包间费收取制度。但刘先生坚持称对包间费的收取规定概不知情。
  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侵犯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主观上亦有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大钟寺店向原告刘先生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评析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 骚扰者被判处拘役5个月
【案情介绍】
    29岁的刘仑是高新区某高科技企业的人事经理。2008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的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407是刘仑的办公室。下班后,陈丹来到刘仑办公室,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0报警,赶到现场的警方将刘仑当场挡获。
【判决结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强制手段亲吻、拥抱被害人致使其受伤,该行为超出一般“性骚扰”范畴,构成犯罪,遂判决被告人刘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
【评析】    
    性骚扰行为是指违背当事人意愿、意志,对其实施的性权利的侵害,包括语言和行为的挑逗、侮辱,身体的接触和摩擦,隐晦的性要求。性骚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而本案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刘伦违背被害人陈丹的意愿,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强制手段对其实施亲吻、拥抱等猥琐行为,最终被法院判以刑罚。对于该判决,被告与检察院各有说辞。被告刘伦认为其亲吻、拥抱被害人的行为只是一般性骚扰,并不构成犯罪。而检查院则认为被告刘伦在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过程中,卡住受害人脖子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一般“性骚扰”范畴,构成犯罪,应追究刑责。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性骚扰”,但却没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具体界定。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依据妇女所受危害程度做出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对一般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性骚扰行为的规定,对行为人只是给予较轻的行政或民事处罚。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性骚扰行为,例如造成被害人受伤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性骚扰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刘伦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愿,还要采用卡住被害人脖子的强制手段亲吻、拥抱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其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妇女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实质上就是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权,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给妇女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我国现行以法律形式打击性骚扰的行为, 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编辑:颜欣)
 
返回首页 
案例聚焦专题
性骚扰案例专题
  近年来,因性骚扰而诉之法律的案件频频出现,性骚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办公室中、在电梯里、在招工应聘过程中等很多环节都充斥着性骚扰。怎样防范性骚扰?性骚扰发生后,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下面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希望可以给读者提供帮助。
  案例之一:手机发荤段子被控性骚扰 一玩笑导致2000元赔偿
  26岁的张燕妮,大学毕业后在河南省郑州市某行政单位做财务工作。2001年国庆节期间,新婚不久的张燕妮随丈夫杜鹏到青岛旅游。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郑州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建飞。双方相互交换了联系方式。
  后来,李建飞发了一条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的黄色信息给张燕妮。张燕妮的丈夫在看到此黄色信息后,就与张燕妮产生了矛盾,甚至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为了挽救婚姻,张燕妮一纸诉状把李建飞告上法庭。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由于李建飞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燕妮的人格尊严,构成了性骚扰,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李建飞赔偿张燕妮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向她进行书面道歉。
(姜双摘编自:正义网)
  案例之二:被告道歉 性骚扰案尘埃落定
  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何某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盛某利用工作之便对何某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何某。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盛某当晚11点多尾随至何某房间,对何某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盛某便肆无忌惮地对何某实施“骚扰行为”,并给何某发黄色短信息。
  法院审理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盛某在何某房间仅何某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盛某在与何某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何某一次。学校在同意盛某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盛某侵扰何某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何某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盛某确有行为不妥之处,理应赔礼道歉。但盛某的行为并未对何某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撤销一审盛某向何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姜双摘编自:新华网)
  案例之三:我国首起同性性骚扰案宣判 老工程师赔钱道歉
  25岁的小喻于2004年3月15日进入成都某设计公司,任公司总设计师黄中的专职司机。小喻说,自2004年3月24日起,黄中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车上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他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小喻,并经常打电话给他说“我爱你”、“我喜欢你”等骚扰性的语言。
  2004年5月31日,在小喻离开该公司前,黄中在办公室内给小喻出具了一份《道歉书》:“由于本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和亲吻侵犯行为。”6月中旬,小喻将黄中起诉到青羊法院,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黄中公开道歉。
  青羊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黄中的行为构成侵权,故作出判决:被告黄中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喻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喻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姜双摘编自:新华网)
返回首页 
法规导航法规备忘
本周法意新收录法规 12 部
本周生效重要法规 5 部
返回首页 
法规导航立法动态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消费者在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利益三角中处于弱势地位,听证制度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缺乏周密设计,消费者无法获得详细的产品成本数据,无法参与公正的听证代表遴选,有些地方的听证会甚至对消费者秘而不宣。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原《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经过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日前已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
  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的主要内容
  1.价格听证的含义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2.听证组织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3.听证程序
  (1)听证会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数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组成。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参加听证会的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与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还将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不过,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2)听证方案制定办法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定价听证方案可以由定价机关提出,也可以由定价建议人向定价机关提出。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建议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与听证项目有关的近3年以来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等资料;建议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等。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听证会公示制度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等资料。
  4.法律责任
  (1)未举行听证会定价无效
  定价机关制定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的缺陷
  1.现行听证制度规定,政府若认为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评审企业的财务状况,由专业机构核定有关数据的真实性。然而新的办法却只规定“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将“第三方评审”环节从听证环节中删除,这种考虑有欠妥当。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是相关产品价格调整最基本的依据,而让企业自己审查自己的成本很容易导致这一数据失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整个听证过程将被误导,最终造成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决策失误。
  2.现行听证制度规定,消费者或社会团体有提起“定价听证”的权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该具体办法直到现在也未出台,消费者提起听证权的规定形同虚设,新的修改稿中更是看不到消费者提起听证权的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提起听证权”其实就是一种主导权,如果没有这项权利,那么在价格听证制度中消费者只能成为陪衬,一切议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业来设定,消费者只能在划定的调价幅度内做有限的选择,导致价格听证会一次次变成涨价听证会。只有政府、企业、消费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利益表达才能公平公正,价格听证才能实至名归。
  3.在听证结果的约束力方面,新办法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样规定没有明确听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可能导致听而不证、听而事后却照涨不误之类的虚假听证现象。
  
(编辑:宋媛媛)

返回首页 
法规导航新法视点
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08年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6章,46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关注。
  一、立法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保险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2003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保险业在新阶段的发展、改革、开放和监管的客观要求,需要一部新的符合时代特征和要求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因此,保监会在反复调查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规定了科学、完整、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1.《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构建了一个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强调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保监会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使偿付能力成为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根红线,打通了偿付能力监管从保监会到保险公司的传导机制。
  3.《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强调偿付能力监管不是仅针对总公司的监管,而是对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保险公司整体的监管,从而建立了保监会系统内部上下贯通、协同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二)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规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了这一监管框架:
  1.《规定》要求偿付能力评估、报告、管理、监督都是以风险为导向:
  (1)评估方面,《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2)报告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内部风险管理情况和面临的风险;
  (3)管理方面,明确提出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
  (4)监督方面,通过对公司风险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规定》建立了动态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体系,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三)明确提出了分类监管要求。
  《规定》建立了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并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1.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监管措施主要有:
  (1)限制股东分红/高管薪酬、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保费增长、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2)责令增加资本金或拍卖资产;
  (3)调整高管人员;
  (4)接管不足类公司。
  2.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3.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三、新旧对比
  《规定》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五点变化:
  1.《规定》着重于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原规定主要规范了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以及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措施。《规定》的主要目的则是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明确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树立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监管机制。
  2.《规定》用“最低资本”一词替代了原规定中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一词,用“实际资本”一词替代了“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一词,并首次引入了资本充足率概念。
  3.《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原规定中规定了11个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和12个寿险公司监管指标,其目的是为了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但随着我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监管指标的预警作用逐渐弱化,因此,《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
  4.《规定》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是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了原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
  5.《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而没有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四、重要影响
  《规定》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是一部与国际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理念和原则趋同的监管规章。《规定》的出台,将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增强行业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规定》建立了贯穿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高了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
  2.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国际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史表明,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基本手段,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将会引导保险公司在健康发展轨道上运行,实现公平、有序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和活力。
  3.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规定》吸收了国际发达市场的一些先进理念和经验,建立了与国际公认原则相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仅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有利于引进国际金融资本。
  4.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规定》的出台将会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及时发现和防范偿付风险,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定》的出台是中国保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化保险监管体系,对保险业实施科学、有效、依法监管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改革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编辑:王晨光)
返回首页 
法规导航新法链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法意数据库中收录相关法规共31部,以下列出其中10部重要法规:
1.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7-3 
2.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4-30
3.关于编报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2-4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6-13
5.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8-17 
6.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偿付能力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05-6-15
7.中国保监会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2-1
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12-30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12-24  
10.中国保监会办会厅关于严禁利用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信息诋毁同业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会厅  2004-9-2     
返回首页 
法意之窗产品服务
法意新增产品——国家司法考试模考系统
  《国家司法考试模考系统》是专门为司法考试的参考人员精心研发的模拟测试软件。该软件以模拟考试为主要功能,收录了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数量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