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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 第 219 期 执行编辑: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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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院:酝酿再修订专利法商标法
[法院]最高院:公布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若...
[检察]最高检:集中查办危害能源生态环境渎...
[公安]公安部:保持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高...
[人大]人大常委:将修改选举法和国家赔偿法
[部委]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部委]知产局: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协作机制
[部委]商务部:我国首部企业信用行业标准即...
[政府]国务院: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草案
[其他]专家: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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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炒股 法院判决保底承诺亏本也要兑...
[土地]26户居民状告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被驳
[土地]冒充部队学院食堂采购员诈骗132万元...
[交通]雇员酒后驾车负全责 雇主连带赔偿
[公民]向189人非法集资6000余万元
[婚姻]结婚四天后新郎即入狱 新娘离婚获支持
[医疗]医院治病心切“先斩后奏”侵犯患者知...
[消费]吊扇坠落砸伤食客 餐厅老板被判担责
[评析]北京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贩卖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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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法院
最高院:酝酿再修订专利法商标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层国际研讨会”上说,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和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熊选国说,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刑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框架的,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领域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同时,熊选国还透露,目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酝酿进行再次修订。而且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

(摘编自:人民日报)

最高院:公布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若干规定

    2008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并将于4月23日起施行。
    《规定》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适用的范围;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人民法院向所在地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途径、方式;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适用留置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在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对送达主体和委托函的具体要求;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具体规定;送达期限的规定,等等。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大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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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检察
最高检:集中查办危害能源生态环境渎职犯罪

    2004年至2007年,中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工作集中查办这一领域犯罪。
    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通过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将严肃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同时,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在最高检开展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将从群众反映、管理环节、新闻披露等多渠道排查案件线索,确保这一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据了解,这次专项工作将从今年5月开始到明年11月底截止,分动员部署和准备,线索排查,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总结推动四个阶段。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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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公安
公安部:保持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高压态势

    今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依旧保持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
    从公安机关查处情况看,非法集资犯罪在局部地区仍然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
    一、以投资新型项目名义非法集资。
    二、原始股成为犯罪分子行骗的幌子。
    三、以国外企业名义出现。
    四、传销方式频繁使用。
    五、假借奥运题材炒作。
    为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心存幻想,没有所谓“零风险”或“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工具。要理性思考和面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带来的风险。盲目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很可能被人利用而血本无归。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要尽快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理性投资,提高判断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消除“一夜暴富”心态,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摘编自: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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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人大
人大常委:将修改选举法和国家赔偿法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年的立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根据这一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年着手对选举法、国家赔偿法等进行修改。
    根据需要和可能,考虑2008年和以后年度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和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等6件法律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2件:4月份将着手修改消防法;6月份将着手修改保险法和防震减灾法;8月份将着手对邮政法、专利法和兵役法进行修改;10月份将着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修改国家赔偿法;12月份将着手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修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统计法等。以上立法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将视情况适当调整。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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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部委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这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迈入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章旨在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建立良好的法规和监管环境。通过完善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增加股份支付等必要的并购工具、强化中介机构作用和责任等措施,鼓励与支持并购重组创新。   
    从国际经验看,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日渐壮大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及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都需要资本市场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股权分置难题的破解和全流通时代的临近,并购重组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还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加大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难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摘编自:新华网)

知产局: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协作机制

    2008年4月2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何越峰在“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指出,2001年以来,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和衔接机制逐步建立,形成了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模式。
    何越峰介绍说,2001年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公安部、最高院和最高检等有关单位,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长效协作与衔接制度上,开拓了包括线索传递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联合办案宣传制度等在内的制度形式。
    在提高衔接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中,何越峰概括了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否有利于加强和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和竞争,是否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能力。
    他同时透露,目前的协作和衔接机制仍然限于局部的省市和县区,下一步将着力扩大此机制,并进一步优化和整合知识产权制度资源,显著提高衔接效率。

(摘编自:新华网)

商务部:我国首部企业信用行业标准即将实施

    2008年4月23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说,商务部日前公告的《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引导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行业标准。这一推荐性行业标准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该标准具有5个特点:一是规定了商贸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术语。二是内容实现了与发达国家的接轨。三是参照了大量非商贸企业的信用管理经验。四是参照了企业销售工作流程和采购工作流程。五是提出了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
    据了解,为了推动这一标准的实施,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帮助企业迅速掌握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信用管理的方法。待条件成熟后,还将支持有关单位成立认证机构,采取认证认可方式加快商贸系统的信用建设步伐。

(摘编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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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政府
国务院: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草案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
    会议决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指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和“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二十一世纪信息战略高技术的发展重点。
    会议认为,这两个重大专项经过科学、民主、严格的论证已基本成熟,具备启动实施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摘编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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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其他
专家: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

    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8300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有关专家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一、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二、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三、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四、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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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证券
代炒股 法院判决保底承诺亏本也要兑现
  金某是个老股民。1999年12月21日,经事先商量,金某开始帮助顾某“保底炒股”,即金某对顾某投入股市的7万元资金保证10%的收益,超过部分两人均分。第二年,顾某又与金某商定用此资金继续炒股,并于2000年1月3日追加投入4.8万元。不料随后股市见顶回落。2003年1月,金某预测股市在随后的五年里将有大行情,就又与顾某签了一张五年的“保底炒股”协议。但直至2007年底,金某股票账户仍缩水严重,顾某遂诉至法院。江苏省太仓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顾某炒股本应自担风险,但金某与顾某约定每年以本金的10%作为保底,超过赢利部分各半分成,系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金某应按约定归还顾某本息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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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土地
26户居民状告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被驳
  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金寨县政府决定对位于该县县城的8118.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该区内的26户居民认为县政府此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金寨县政府作出金政[2006]102号批复,对位于该县县城新区的竹园小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8118.2平方米,根据该县县城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收回。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涉讼国有土地所在区域属旧城改造区域,且已规划为金融商业用地,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系“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故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根据客观,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于法无据,遂判决原告败诉。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冒充部队学院食堂采购员诈骗132万元货物获刑12年
  29岁的河北人杨某,2004年曾在某部队学院食堂打工做面点,这段经历让他日后的行骗得心应手。2006年,杨某冒充该学院食堂采购员,骗取了大量的奶制品、调料等货物,价值达到132万余元。2007年6月27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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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交通
雇员酒后驾车负全责 雇主连带赔偿
  2007年6月22日,王某在雇佣被告侯某驾驶车辆拉着民工到工地干活过程中,因侯某酒后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逆行并滑入公路边沟,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导致乘车民工魏某死亡。该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认定,被告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死者亲属及其扶养的人以原告身份将被告王某、侯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4000余元。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王某与侯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侯某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被告王某作为被告侯某的雇主,应当与被告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雇主与雇员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及其扶养的人各项损失223500余元。
 
(摘编自: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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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公民
向189人非法集资6000余万元
   被告人刘文秀在经营贵州省仁怀市新潮纸箱厂过程中,以高利息通过穆长仙等六人在仁怀市中枢镇、茅台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民间资金。同时,刘文秀自己也在该区域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从1999年至2005年8月,刘文秀共计向189人非法集资6000余万元。被告人陈德禹为协助刘文秀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古明静等36人的借据上与刘文秀共同签名,金额为580.95万元。 贵州省遵义中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刘文秀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陈德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摘编自: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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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婚姻
结婚四天后新郎即入狱 新娘离婚获支持
    据了解,李某与何某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3日,何某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何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月30日,李某以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何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 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后的第四日,何某就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何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李某起诉离婚,何某表示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摘编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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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医疗
医院治病心切“先斩后奏”侵犯患者知情权被判担责
  2007年8月25日,迟女士因腹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腹膜炎,医院与迟女士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实施了拟定手术。手术中,主治医生发现迟女士腹腔有暗褐色液体,为了进一步确诊,医生未与迟女士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实行了剖腹探查术,发现迟女士卵巢囊肿破裂,为此做了右附件切除术。迟女士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女士右侧卵巢已切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迟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08年4月25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治愈了原告的病情,可酌情免除被告的一部分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九江某医院赔偿原告迟女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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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消费
吊扇坠落砸伤食客 餐厅老板被判担责
  2007年5月14日中午,徐某在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中用餐时,将馆内吊扇打开。用餐完毕准备离开时,正在旋转的吊扇突然坠落砸伤徐某头部。为此,原告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700余元,法医鉴定需休息三个月。事后,索赔未果的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全部损失。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从事餐饮经营,有义务对其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明知馆内吊扇已坏,如果使用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却没有设置禁止使用等标志。张某虽称自己在店内已告知吊扇已坏,不得使用,但原告不予认可,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徐某电扇已坏而徐某坚持使用的证据。最后法院认定张某即使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也属履行义务不到位,未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餐馆内吊扇坠落致人损害的后果,作为经营者的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顾客4000余元损失。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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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评析
北京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贩卖盗版光盘者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雪斌于2004年3月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周雪斌在本市朝阳区“友谊超级市场”内的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内贩卖盗版光盘,并于2007年12月15日,以每张人民币15元的价格向昆某销售DVD光盘5张,向黄某销售DVD光盘3张,被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从该音像店内起获DVD光盘10934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10093张为非法出版物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雪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雪斌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周雪斌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而打击盗版又是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
  打击盗版目前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另一方面是盗版者手段的多样性以及隐蔽性在增强。这就决定了要加强打击盗版的力度。
  对此,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好作品产生的艰辛。如在秀水街临长安街的大楼上有一副成龙为“反盗版”而拍摄的“诉苦”广告:“拍摄一秒钟的镜头,重复23次,17次跌倒,3次受伤,一部电影有5400个这样的镜头……”而购买盗版将使这些辛苦变得毫无意义。著名作家王海鸰说:“几乎是写完一部作品就要生一场病。写完《牵手》后胃粘膜广泛出血,写完《中国式离婚》血压低到40到60,写完《大校的女儿》的时候,得了带状疱疹。”这些内容宣传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心灵上的震撼。除了内容宣传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如互联网、短信等等。
  另一方面,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也已建立。下一步在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上应考虑继续加大力度,让盗版分子一次就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以后不敢再做侵权盗版的事情。  
  本案是北京法院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前此类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与过去相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更有利于打击盗版、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论罪,必须要有著作权方面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向司法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证实其中849张光盘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音像制品,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
  2007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作为本案定罪关键依据的849张光盘,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是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的。
  同时,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还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打击盗版力度加大的趋势:1.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最高可判七年。2.“在线盗版”被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3.假冒专利违法获利过10万元最高可判三年。 随着打假活动的深入,上述规定也将逐步落实,打假活动就能够真正取得阶段性成果。
  愿盗版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为好作品的出现创造良好的平台!
  
(编辑:吴红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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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专题
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对于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救济形式有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但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一直很不到位。近年来中国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适当降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刑事制裁方面的门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呢?请读者阅读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宣传“传奇私服”敛财500万 夫妻双双把“刑”领
  钟某、潘某夫妻俩于2005年注册了域名为www.5573.com的网站,架设“传世游戏联盟”网,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以宣传“传奇私服”为内容的广告业务,从中获利。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该网站为私服广告代理黄某某(网名“搜传世”)、吕某某(网名“宙斯”)、黄某(网名“农民”)发布以宣传“冰点传世”、“羽翼传说”等侵犯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传奇世界》游戏软件的广告,并通过网上银行交易,收取广告费542440元。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某、潘某利用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传世私服联盟”,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网上广告业务,进行非法宣传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宣判后,钟某以原审认定自己非法经营的数额有误,自己不是本案主犯和有立功表现为由,潘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双双提出上诉。随后,自贡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认定两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综合以上情况,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中对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的判决;同时,认定被告潘某(钟某之妻)系初犯和从犯,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
(王剑摘编自:四川在线)
  案例之二:北京首例侵犯互联网出版物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谈文明曾是北京市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利是谈文明的妻子,沈文忠在谈文明的公司中负责外挂软件研发,3人运营针对“传奇3G”网络游戏开发的外挂软件。检方指控,谈文明等人租用某网络服务公司两台服务器,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私自设立“007智能传奇3G外挂”等网站,非法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卡向玩家出售以牟取暴利,收费标准为10元一个月、50元半年、80元一年、100元终生。
  2005年9月7日,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被抓获归案,此前他们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经营的外挂软件的金额达281万余元。检方在举证时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对外挂违法性作出认定,并明确了法规依据。认定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物《传奇三代》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007智能传奇3G外挂”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破坏《传奇三代》中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传奇三代》的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传奇三代》外挂卡。这些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谈文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站开展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非法出版发行互联网出版物,侵害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互联网出版物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谈文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刘红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判处沈文忠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
(王剑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之三:非法制造“绿箭”等商标 四名嫌犯被判有期徒刑
  自2003年12月起,徐邦超等人在未获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创办“寿宁县大安兰陵印业有限公司”,从事非法印刷、加工包括“绿箭”等注册商标标识在内的业务。其中非法生产加工“绿箭”口香糖的小包装118680枚,侵害了包括驰名商标“绿箭”在内的一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认为,该四名犯罪嫌疑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非法制造“绿箭”等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06年3月中旬,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就非法制造“绿箭”口香糖等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作出判决:徐邦超、缪克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各六万元;叶德渺、傅广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各五万元。
(王剑摘编自:中国商标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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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法规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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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立法动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早在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就开始运作规划环评条例的立法工作,原本预计在去年八九月份出台。但是由于规划环评条例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是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冲突,导致某些部门并不支持该条例的出台。
   意见稿的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表示,按照现在公开的意见稿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正是因为条例约束和规范的是制定规划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国务院各权力部门,因此这个条例的制定是难上加难。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关注问题
  法律专家认为,中国当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往往是由于布局性、结构性的不合理促成的问题,因为很多地方在制定工业化、城镇化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时并没有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这些问题已经不是项目环评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战略(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上对发展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优化调整,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持久开发。法律专家指出,目前最急需进行规划环评的是“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业、重点流域、能源基地以及快速城镇化地区。
  1.从产业发展角度来看,“两高一资”产业由于缺乏布局规划,导致分散发展、无序竞争。而且大部分“两高一资”产业都建在人口较多的大城市,随着城市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两高一资”产业与城市发展的矛盾也越来越大,这是典型的布局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2.从流域开发的规划布局角度来看,由于条块分割、行政区域分割的原因,使得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的发展难以得到统筹兼顾,造成了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和短期开发盛行的局面。
  3.针对能源重化工基地的规划布局问题,黄河中上游宁夏、陕西、内蒙等煤炭资源丰富的省区近年来争上能源化工项目,都提出了很高的发展目标。如何实现能源化工基地的跨省区合理布局,如何解决行业高耗水与区域严重缺水的矛盾,如何从源头上防止能源化工产业对脆弱的区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都需要统一进行战略环评。
  4.快速城镇化的规划布局也是专家普遍关注的重点。目前绝大多数城市的建设规划都没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些城市的规划一两年一变样,随意性极大,常出现工业区和生活区混杂的尴尬局面,使当时符合环境标准的工业项目在一段时间之后常常因为城市规划的变化(例如在附近突然兴建生活区)而变成环境安全高风险项目,从而带来愈加严重的环境争议。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征求意见稿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明确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
  (二)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首要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形式和编制时间。
  二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内容。
  三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四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的开展方式,并对委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提出了要求。
  (三)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是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召集主体。征求意见稿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二十条关于“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的规定,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共同组织审查。
  2.明确审查小组的组成、审查意见的形式和内容、审查意见的效力和作用。
  3.明确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四)规范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是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跟踪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同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时的处理方式。
  2.明确跟踪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3.规定不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时的应对手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编辑: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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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导航新法视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文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于1990年,并于1991年5月施行,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早进行残疾人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残疾人保障法》自实施以来,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在实施的十七年中,残疾人事业还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及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趋势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要点
  (一)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实际上扩大了“歧视残疾人”的内涵:“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歧视;不仅包括作为的歧视,也包括不作为的歧视,如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不仅针对残疾人本人,也包括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这项修改使《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
  这项修改还体现了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衔接。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7年3月30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和批准,我国参加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开放签署仪式并签署了公约。公约将在第20个国家批准后的第30天开始生效。随着厄瓜多尔于今年4月3日成为第20个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公约将在一个月后、既2008年5月3日生效。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二)关于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的规定
  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基于这种状况,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了关于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的规定。
  新的《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十六条还规定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新法将其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三十三条另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所谓的达不到比例,而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努力。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征收保障金。
  (四)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将第七章“环境”更名为“无障碍环境”,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大量充实。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仅强调了无障碍环境是建设无障碍设施硬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次修订保留了硬件上要进一步强化的内容,同时增加了许多软件方面的规定,即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服务无障碍的规定。如规定考试中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等。
  三、新法解析——权利、职责与责任
  (一)明确残疾人的权利
  为了保障残疾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并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各章,全部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社会保障的权利。将新增要点概括如下:
  1.政治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2.康复权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