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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例全文】
  原告:某市建设水泥厂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

  被告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函电发出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法律问题】对要约的认定及其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核心学理词】要约、要约邀请

【观点】本案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的要约。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破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观点】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非卖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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