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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
沃克-托马斯家具公司诉帕特森案 Patterson v. Walker-Thomas Furniture 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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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别 】 |
美国/United St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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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
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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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帕特森太太从沃克-托马斯家具公司购买了数件商品。其中包括电视机、吃饭间里用的小型家具等等。全部商品的总价值为597.25美元。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该店支付了248.40美元之后,帕特森没有继续付款。于是,该家具公司向法院起诉。帕特森太太在其答辩状中声称,她所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她从该店购买的商品的公平价值,对这些商品的定价实在太高,以至使这些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因此,这些合同不应得到强制执行。 初审法院判被告败诉。其理由是,本司法管辖区从未确认过单纯以价格过高为理由主张显失公平的辩护。 法院认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定价过高可以作为显失公平的一种因素在答辩中指出。然而,价格作为不合理的合同条件只是支持证明存在显失公平的证据的诸种因素当中的一种因素。在本案中,该合同是否公平不能单纯地通过考查有关价格的规定或某种其他的合同条件来衡量,而应同时考虑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作了有意义的选择。 上诉人并没有主张合同的其他条件显失公平,也没有说她没有作出过有意义的选择。我们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未作出有意义的选择以及合同的条件不合理地有利于另一方。在要求一个商人公布其订价政策之前,对于这两项条件的存在必须详细地加以说明。 初审法院的判决应得到确认。 在审理本案的法院看来,仅仅证明合同的条件不合理地有利于另一方还不能证明存在着显失公平,要证明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必须同时证明自己一方未能作出有意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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