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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物资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物资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颁布时间】 1992-7-9
【实施时间】 1992-7-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物资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搞好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物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物资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家计委批准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在物资部和有关产品分配主管部门的物资分配计划中也实行单列(企业集团不要求物资计划单列的除外);批准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在省计委(物资厅、局)和省有关主管产品分配厅、局的物资分配计划中也实行单列。

  第二条 批准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物资计划单列的范围是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由核心企业统一对物资分配主管部门。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仍按原物资计划渠道不变。

  第三条 批准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要清理原物资分配供应渠道,属于国家计划分配部分,应与企业的原上级分配部门(省市)商定划转基数。经双方同意后提出正式报告,由物资分配部门办理物资分配计划单列手续。在年度物资计划正式单列和交接分配供应关系前,原负责供应物资的有关单位应继续维持原供应渠道,不得中断。
  有的企业集团,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用量很少,不宜由企业集团或企业自己订货、接卸、储存,以往一直由地方物资部门或各地小额站就地就近供应的,经双方商定,计划单列市继续由当地物资部门或各地小额站实行社会化的办法供应,不划转计划分配基数。

  第四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在组成集团和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前,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从自筹物资资源中安排给企业的物资,在企业进入集团和计划单列市后应继续按原供应方式、渠道予以保证。

  第五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物资分配计划单更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企业集团在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的物资分配计划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户头下单列“其中”。企业集团的物资申请计划,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根据企业集团承担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核定计划分配指标,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分配指标在行业主管部门户头下单列“其中××企业集团”。
  (二)企业集团在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的分配计划中单独立户,由物资分配部门根据企业集团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核算安排物资分配指标,并直接下达给企业集团。除1992年及以前已经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企业集团仍采用这种方式外,今后批准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为特大型的,也可采用这种方式。

  第六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分配指标和各种物资订货的规定直接参加订货。

  第七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求增拨计划内物资的,在物资分配计划中单独立户的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物资分配部门申请;在行业主管部门户头下列“其中”的企业集团,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平衡调剂安排后,向物资分配部门申请。
  要求解决计划外物资的,各企业集团均可直接与物资分配部门所属有关总公司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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