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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收费标准的函》((97)港办秘字第14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1997年7月1日后你办对内地人员因公往来或驻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持证件进行管理的需要,同意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颁发内地人员因公赴港《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以及颁发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时,收取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
二、《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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