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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时间】 1996-12-18
【实施时间】 1996-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关于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一项十分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近几年来。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为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大经贸”发展战略的要求,为适应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我国财会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进展,从自身所承担的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出发,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探索了不少好的做法。在总结这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关键是要深入学习领会转变职能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外经贸行业财会业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管理,处理好指导与管理的关系,把指导、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要鼓励探索与首创精神,提倡科学求实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实践,尊重实践。
  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总结,同时吸收和借鉴别人的经验。请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将转变职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一、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转变职能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
  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关键是实现具有全局意义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这就要求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从过去所熟悉、所习惯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中解脱出来,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

  (二)转变职能是实施“大经贸”发展战略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外经贸事业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规模和水平,由专业外经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和其它外经贸企业所构成的大经贸格局已基本形成。今后,为了与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相适应,我国还将逐步实行外贸经营依法登记制,我国的外经贸经营主体数量将更多、成份更趋多元化。

  (三)转变职能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国有外经贸企业已经和正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已不复存在。

  (四)转变职能是我国财会制度改革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财会工作在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加强立法、完善体制、改革方法等方面都迈出了较大步伐,特别是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及时制定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会制度,初步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五)转变职能是我国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的现实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从总体上看能够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积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为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但也有个别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变化了的形势面前等待观望,无所适从。
  
二、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思想

  (一)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思想是:要从外经贸主管部门所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出发,强化宏观管理,弱化微观事务;切实加强对全行业外经贸财会业务工作的指导,为“大经贸”战略的实施服务;切实加强对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对全行业财会业务的指导和加强对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管理两种职能的关系,既不能放松对全行业财会业务工作的指导,也不能忽视对直属企业的财会工作的管理。

  (三)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把指导、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三、加强对外经贸行业财会业务工作的指导,为发展我国对外经贸事业服务

  (一)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加强对全行业财会业务工作指导的过程中,要立足于大经贸战略的实施与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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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企业财务通则 (颁布时间:1992-11-30 实施时间:1993-7-1) 已失效
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时间:1992-11-30 实施时间:1993-7-1) 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颁布时间:1985-1-21 实施时间:1985-5-1)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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