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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1996-12-16
【实施时间】 1996-1-1
【效力属性】 失效
【效力说明】
本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颁布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宣布失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烟叶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每年安排的500万担储备烟叶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地烟叶生产收购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下达执行计划,各承储单位以此向当地银行贷款。承储单位应按《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储备烟叶验收、入库、调出的轮换工作。

  第三条 为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500万担储备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九五”期间由国家财政每年安排的1.45亿元储备烟叶贴息资金,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调出的储备烟叶数量给予定额贴息。2000年起取消财政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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