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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时间】 1997-6-16
【实施时间】 1997-6-16
【效力属性】 失效
【效力说明】
本法规已被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1998-4-27 实施时间:1998-4-27)宣布失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适应地方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完善银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各地区对外汇业务的需求现状,我局决定对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县级支行适当放开国际结算业务。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一、申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县级支行其所在地经济较为发达并同时达到以下各项经济指标:
  (一)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0亿元人民币;
  (二)全县年利用外资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
  (三)全县年进出口贸易量或进出口核销额达1亿美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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