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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时间】 1997-12-8
【实施时间】 1997-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关于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外汇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是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对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发展对外贸易、振兴机电工业、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范围
  大型设备是指单机(台、件)金额在2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是指以各种方式出口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整套或部分成套机电设备。

  二、出口经营者参加大型和成套设备对外投标(含议标)必须具备相应的对外投标资格。对外投标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未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对外投标。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机电办)制订。

  三、按技术出口管理有关规定需要技术出口许可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要按规定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未办理技术出口许可的,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作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四、加强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一)生产出口主机和配套产品的企业要全面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出口经营者在选定主机和配套设备时,要优先选用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凡国家商检局已公布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推行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师和设备监造制度。生产出口大型和成套设备(包括配套产品)的企业应由厂长任命若干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为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师,模拟用户检验,行使质量否决权,严防不合格产品出厂。对大型成套设备的重要机电设备,出口经营者可委托质量检验中介机构进行监造。
  (三)出口合同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成套设备为主的承包工程、交钥匙工程项目推行项目监理制度,出口经营者可委托有资格的监理公司对成套设备和工程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实行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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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颁布时间:1994-5-12 实施时间:1994-7-1)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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