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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 决定》是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心。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两年”活动,围绕工商形象建设提出的要求,普遍重视了治理“三乱”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先后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98号)和《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120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把治理“三乱”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应该看到,“三乱”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彻底的解决。为了深入贯彻《 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 决定》,深刻领会《 决定》的精神实质,切实认识到“三乱”问题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改革和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重视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摆正政府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树立工商形象,十分重要。要把贯彻执行《 决定》与“两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正人先正己,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按照《 决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工作的领导,要把贯彻执行《 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制,分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认真开展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向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项目和罚款等情况,严格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需要上级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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