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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 文 号】 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颁布时间】 1997-8-8
【实施时间】 1997-8-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

  第三条 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四条 标准的正式说明和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组织编写,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六条 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二)标准的载体型式、文种;
  (三)发行范围;
  (四)交稿要求;
  (五)出版周期、质量要求;
  (六)出版费用;
  (七)义务与权利;
  (八)违约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非正式审批或发布的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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