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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企业如何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煤炭企业就如何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有关问题来文或来电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煤炭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已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应再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重复收费;未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且无能力自行治理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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