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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广告是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类媒介上发布的内容不规范的医疗广告,非法张贴、散发的医疗小广告,严重影响了广告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医疗广告进行了专门治理,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但从全国范围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仍比较突出。据对1997年4月全国主要报纸广告监测统计,共发布医疗广告3649条,其中违法的有1799条,违法率占49.3%。为了切实贯彻《 广告法》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净化广告市场,树立统一的执法权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广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7年发布的各类医疗广告,重点是电视、报纸发布的医疗广告和张贴、散发的有医疗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二、检查内容: 1.医疗广告内容范围是否符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2.新闻媒介发布医疗广告是否有广告标记,(不得使用求医问药、专家门诊等不规范标记)。 3.是否以新闻、文学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能否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4.医疗广告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涂改、转借等违法行为。 5.广告内容是否符合《 广告法》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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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3-9-27 实施时间:1993-12-1)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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