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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颁布机构】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7-11-26
【实施时间】 1997-11-26
【效力属性】 失效
【效力说明】
本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颁布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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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一、为切实解决部分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困难企业,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状况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困难职工,是指困难企业中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职工。
  下列离退休人员纳入困难职工的范围予以生活保障: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或参加养老社会统筹但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中,超过了批准的缓缴期和延续缓缴期,所在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又不足以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中央主管部门应建立帮困资金。帮困资金的来源包括:企业的亏损补贴集中一块,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上交的税后利润中集中一块及社会的捐赠赞助等。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建立工资预留户等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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