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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指示,我们共同拟订了《 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请批示。 一、国库券转让市场应分批开放,逐步铺开,先在几个基础较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开办转让业务,总结经验后在全国推开。
二、首批开放国库券转让的试点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同财政部组成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小组,统一布置,具体组织。
三、首批试点城市选择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广州、哈尔滨、深圳七个城市。首批开放时间初步定为1988年4月上旬。
四、首批允许上市的国库券限于1985、1986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五、允许上述国库券的持有人自由出售上述国库券,出售数额不限。
六、允许个人、保险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经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购买上述国库券,购买数额均不限,但个人购买应予以优先。
七、上述国库券的转让活动必须通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此项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实际买卖双方不得直接进行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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