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1996)648号)中的有关规定,对粮棉挂钩以外的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现对农资企业在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财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以3年为一个结算期,在结算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逐年滚动计算虚盈或虚亏的数额,单独记帐进行反映。对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余额,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结算期内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不作为企业当年实际损益,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
运营维护: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
邮箱:
客服热线:010-62758866 010-82872106/07-8088(传真)
华南公司电话:020-37588614 传真:020-37588614-616 邮箱:
厦门公司电话:0592-3228398 传真:0592-3228389 邮箱:
QQ在线咨询:691817899
MSN在线交流:
|
 |